玻璃幕墙给建筑增添了光彩,让城市看上去更“摩登”;相应地,它们也应该得到定期的“健康检查”和“对症治疗”作为回报。昨日,青岛下发通知,要求相关单位立即开展建筑玻璃幕墙摸底暨质量安全检查,确保在建或已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。
规定 七类建筑限用玻璃幕墙
玻璃幕墙因美观、自重轻、采光好及标准化、工业化程度高等优点,自20世纪80年代起,在我国商场、写字楼、酒店、机场、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。近年来,在个别城市偶发的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、伤人事件,引发社会关注。造成这些安全危害的原因,除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缺陷、材料缺陷等因素外,对人员密集、流动性大等特定环境、特定建筑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,玻璃幕墙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,也是重要原因。为此,国家和省住建部门在今年都下发通知,要求强化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。
根据要求,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、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。而新建住宅、党政机关办公楼、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、中小学校、托儿所、幼儿园、老年人建筑等七类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。此外,人员密集、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,交通枢纽,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,临近道路、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、人员通道的建筑,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。
要求 9月底前全部普查建档
根据全省统一要求,今年9月底前,各市要将辖区内既有和在建玻璃幕墙工程全部普查建档,年底前基本完成既有幕墙信息库建设,为全省既有建筑幕墙监管提供技术支持。今后所有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在1个月内将有关建档资料及时上报。
对此,青岛市要求所有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进行全面自检自查,建立安全维护档案,明确安全维护责任人并公示,并由建设单位(或施工总承包单位)将《既有建筑幕墙工程信息表》、自检情况及维护情况于9月10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。根据玻璃幕墙的自查情况,相关部门还将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进行抽查。9月20日前,对排查出来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玻璃幕墙,其所属产权(使用)人及建设、施工、监理、分包、设计单位要及时完成整改。对未进行自查或不按要求整改的,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对查出的问题隐瞒不报、弄虚作假的,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,依法严肃处理。